立院初審 水利法初犯者情節輕微可免罰減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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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水利法初犯者情節輕微可免罰減罰

2021年05月03日
摘錄自2021年5月3日中央社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現行水利法違法樣態眾多,但造成民眾面臨裁罰不符比例原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3日)初審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部分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回復原狀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民眾違法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私有土地種植植物,或於河川區域內建造工廠或房屋等樣態,如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回復原狀、拆除處理者,免予處罰。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法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的私法組織,有意圖營利,且未經許可於海堤、河川、排水設施區域內採取土石,得加重罰鍰最高額至新台幣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