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3日
摘錄自2021年5月13日聯合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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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訂定自治條例開徵礦石稅,有業者不服2016年起徵收稅額漲幅太大,提起行政訴訟,縣府日前被判敗訴確定。縣議員莊枝財、李秋旺昨(12日)在議會質詢時關切此議題,花蓮縣政府表示,為捍衛地方財政自主權及憲法賦予地方自治權,縣府將依法提起再審及大法官釋憲。
花蓮縣府在2016年6月28日公布「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徵收稅額每公噸70元,比上一期的10元多了60元。福安礦業公司認為違反地方稅法通則調漲30%上限規定,申請復查、訴願遭駁回,遂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花縣府違反地方稅額調高上限在30%內的規定,雖花縣府地方稅務局提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花蓮縣府秘書長張逸華表示,判決涉及憲政制度嚴重錯誤,花蓮縣礦石稅經縣議會前後兩屆三讀通過,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中僅以礦石稅法規無過大變動,即將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視為延續性法規,實屬邏輯不通,且此案例更會嚴重傷害全國各地方財政自主權,衍生出制度的破壞性及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