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全國先河 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明年開罰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開全國先河 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明年開罰

2007年06月29日
摘錄自2007年6月28日中央社台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南市議會28日三讀通過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明年1月1日開始施行。依新規定,汽機車停車等候超過3分鐘,必須熄火關閉引擎,違反者罰款新台幣500元至2,000元,成為全國第一個立法通過反怠速的縣市。

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規定,全面管制台南市公私立停車場或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的轉運場所及全市道路機動車輛,若是停車等候讓引擎持續運轉超過3分鐘,就依法開罰,機車500元,小型車1,000元,大型車2,000元。

市府環保局表示,台南市推動反怠速,普獲全市各界認同,國中小學逾6萬名家長簽署支持,30萬以上市民也知道這項政策,且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