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101、樂生定古蹟」 連署與街頭陳情 | 環境資訊中心

「文資101、樂生定古蹟」 連署與街頭陳情

2005年05月16日
發起者:樂生保留自救會、青年樂生聯盟、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時 間:5月17日(星期二)下午一點半

地 點:第一站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陳情(台北市中正區100北平東路30之1號),接著步行至行政院陳情

聯 絡:青年樂生聯盟 張馨文0919272412;社區營造學會 陳淑敏、湯皓茹02-23930629#210、231

從文建會到行政院距離不遠,然而立法院在2005年1月18日修正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後,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的宣布,卻在文建會與行政院之間,延宕多時,我們不能再等了,民間團體要求落實新文化資產保存法,即刻指定古蹟,捍衛樂生家園活動!

訴求一:不能再等了,要求政府落實文資法101條,全力捍衛樂生家園!

訴求二:請文建會遵照文資法101條,即刻指定樂生療養院為暫定古蹟!

樂生,74年來用成千上百個活生生的人命寫下歷史。在痲瘋病被MTD療法完全控制、且不再具傳染性的今天,日本時代遺留至今的樂生療養院,早已成為世界抗癩防治史上的重要人文史蹟。而在此經營居住大半生的院民,更是重要的活教材。

自1994年捷運新莊工程定案設置機廠、軌道於此,超過十年的時間,各界不斷提出「古蹟保存」的呼聲,然而臺北縣政府至今未曾進行古蹟審查的流程,是為嚴重失職。強迫無助的高齡院民經歷無數次的陳情,無數次的失望,無數次的悲傷,還要遷離生根終老的家園,是為苛政殺人。

我們援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1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強烈要求做為中央最高主管機關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即刻代行臺北縣政府職權將樂生列為暫定古蹟,並進入古蹟審查程序,原地保存樂生療養院、維護院民居住權益。

同時,我們也要為台灣的其他重要文化資產──嘉義郡役所、基隆古渡船頭一同來請命,殷殷期盼政府相關單位可以重視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精神,真的為了台灣這塊土地的悠悠歷史和傳承做出努力,留下珍貴的資產給我們自己和家人,還有後代子孫。不要讓我們成為這一代的罪人,往後再多的抱歉也換不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還有我們的良知也無法安心。在這一切還來得及挽救的最後關鍵時刻,讓我們集結民間的力量,共同督促政府,做出正確而明智的決定,並展現應有的魄力。就在5月17日這天,讓我們手牽手,從文建會到行政院走一遭,來表達我們對文化資產保存的支持認同,相信這之間的距離並不太遠,在行政院頒布實施「新文資法」後,文建會就能立即遵照實行,不負人民的期望。

我們嚴肅地呼籲:

1.行政院即刻公布施行新修正的文資法及實施細則,讓我們國家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能夠在更完備的法治基礎上,向前邁開大步!

2.請文建會遵照文資法101條,即刻指定樂生療養院為暫定古蹟!

3.樂生療養院的保存,讓我們有機會學習尊重包容文化,大家再次扶持慰藉,一起陪樂生走向未來之路,實踐社會公民權,見證文明國家、健康台灣的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