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污法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兩業者上訴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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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污法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兩業者上訴

2007年09月17日
摘錄自2007年9月15日中央社高雄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最高行政法院近日裁定,駁回高雄前鎮加工出口區工廠與高雄縣彌陀加油站兩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罰的上訴案。

高雄市前鎮區加工出口區億鴻興企業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員在工廠區周界下風處,臭氣採樣檢驗值時,因臭氧濃度值120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臭氧濃度標準值50,因此,業者遭裁罰最低額新台幣10萬元。

另外,高雄縣彌陀加油站在2004年12月被高雄縣政府環保局稽查油氣回收功能測試,發現「氣漏測試」不符合標準,因此,依照空污法以及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裁罰10萬元。

兩業者分別提出上訴與訴願,均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