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賣餐廚垃圾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深圳禁賣餐廚垃圾

2007年10月03日
摘錄自2007年10月2日明報深圳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防止有餐飲店將過期及殘剩食品非法加工出售,《深圳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10月起開始實施,規範了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及處理等工作,並禁止出售餐廚垃圾,違者可罰款3萬元至10萬元。

該《辦法》規定,餐廳、食堂等餐廚垃圾要與其他城市垃圾分開處理,而餐廚垃圾的處理單位、垃圾堆田區不得接收、處理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餐廳、食堂等餐廚垃圾不能私賣給他人生產和加工食品,違者最高將被處以3萬元到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