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汙染業 北縣擬徵恢復費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重大水汙染業 北縣擬徵恢復費

2007年12月17日
摘錄自2007年12月17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北縣擬妥「北縣重大水汙染破壞環境之恢復成本徵收自治條例」草案初稿,規定只要公告納入規範的重大水汙染行業,1年內遭查獲放流水超過水汙法標準5倍或埋暗管偷排汙水,合併達3次以上,除依水汙染防治法處罰,並將強制徵收環境損害恢復費用。

預計2008年7月正式實施,目前政策決定砂石場優先納入規範,不排除把電鍍業、印刷電路版製造業、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業者等達一定排放量者,公告納入第2批適用對象。

草案明訂費用由汙染行為人負擔,汙染行為關係人負連帶責任。一旦構成求償要件,將先假扣押廠房、土地或股東財產,再強制執行。

環保局說,水汙染防治法雖可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但最高只處罰1800萬元及勒令停工,已遭汙染的環境恢復成本由政府或社會負擔,非常不公平。自治條例在彌補水汙法之不足,以「汙染者付費」原則來恢復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