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區 建商須繳3年下水道維護金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新社區 建商須繳3年下水道維護金

2007年12月21日
摘錄自2007年12月20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營建署正著手修正下水道法,規定建商開發新社區除了應具備專用下水道外,今後必須要先提撥三年的操作維護基金,以維持社區完工初期的順利運轉。

未來建商在辦理社區移轉登記時,也必須將相關污水處理廠的土地按持有土地比例移轉登記給區分所有權人,以保障住戶權益。

營建署表示,目前只要超過100戶或500人居住規模的新開發社區,必須設置專用下水道,處理社區的生活污水。但社區完工後,住戶多半是以漸進方式進住,專用下水道卻一開始就必須操作運轉,因而常因經費不足,造成專用下水道操作不良,影響社區環境衛生。

因此,營建署修法規定,建商應先提撥三年的下水道操作維護基金,交由管理委員會或是管理負責人管理,以維持社區專用下水道順利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