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污水超標排放 嚴重處罰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企業污水超標排放 嚴重處罰

2007年12月30日
摘錄自2007年12月30日台海網廈門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企業脫硫設施閒置要受行政處罰及經濟制裁,污水超標排放沒有按期完成治理的,企業要關閉並從嚴從重處罰。」廈門市政府日前公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加大對減排工作的投入,並對主要污染企業加強監管,確保完成污染減排指標。

為確保減排專案措施落實到位,《意見》中指出在削減二氧化硫方面,已建脫硫設施的必須確保穩定運行。對不按規定建成脫硫設施、不正常使用脫硫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閒置脫硫設施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及經濟制裁。

在削減化學需氧量方面,要確保已建減排專案穩定運行。確保重點工業排汙單位廢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對「不正常使用」汙水處理設施的,嚴肅處理; 污水超標排放的,依法限期治理並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徵收排汙費,治理沒按期完成的,報人民政府責令關閉,並從嚴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