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15日
摘錄自2008年4月14日新華社浙江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浙江省政府近日決定,切實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對污水處理廠排污不達標準,將對當地實行建設項目區域限制。
根據浙江省政府的新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新投入運行1年內,年實際污水處理量要確保達到設計能力的60%以上;投入運行3年以上的,要確保達到設計能力的75%以上。現有污水處理廠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一律進行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對其規劃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實行區域限批。同時,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2010年前,全面完成污水處理廠脫氮除磷改造和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建設。新建污水處理廠必須同步配套脫氮除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