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污染處理設施運行不達標將勒令限期整改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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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污染處理設施運行不達標將勒令限期整改

2008年06月17日
摘錄自2008年6月16日新華網內蒙古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表示,為提高污水、垃圾、廢氣處理力度,內蒙古日前出臺規定,要求汙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火電脫硫設施必須達標運行。

按照新出台的規定,內蒙古凡是建成1年內運行負荷低於設計能力60%,並造成生活污水直排的,必須限期整改,在此期間將暫緩下達當地相關建設項目的環評檔、建設資金。火力發電機組設施未按要求建設脫硫設施的,以及未按照工藝要求運行或不達標排放、違法偷排二氧化硫的,以及運行台賬弄虛作假、拒絕環保部門檢查的,也將依法予以高限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