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災害損失 30天內報請勘查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申報災害損失 30天內報請勘查

2008年09月17日
摘錄自2008年9月16日自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辛樂克颱風造成嚴重災害,財政部表示,受災戶在災害發生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於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災害損失。

至於民眾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納稅人可向管轄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