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03日九二一震災住屋全倒、半倒之受災戶承購國民住宅作業規定配售國民住宅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待售及即將推出之國民住宅(不含店鋪、辦公廳等)。 申請對象:災前之自有房屋全倒、半倒經政府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其本人(或繼承人)及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者,均得跨縣市申購;惟以一戶為限。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作業規定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0001-05.pdf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配售國民住宅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待售及即將推出之國民住宅(不含店鋪、辦公廳等)。 申請對象:災前之自有房屋全倒、半倒經政府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其本人(或繼承人)及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者,均得跨縣市申購;惟以一戶為限。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作業規定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0001-05.pdf
配售國民住宅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待售及即將推出之國民住宅(不含店鋪、辦公廳等)。 申請對象:災前之自有房屋全倒、半倒經政府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其本人(或繼承人)及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者,均得跨縣市申購;惟以一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