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 | 環境資訊中心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

2008年11月03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

災區雜項工作物、農舍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於89年3月24日以前申請建築者,得依本規定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