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
災區雜項工作物、農舍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於89年3月24日以前申請建築者,得依本規定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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