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03日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災區雜項工作物、農舍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於89年3月24日以前申請建築者,得依本規定簡化。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規定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0001-09.pdf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災區雜項工作物、農舍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於89年3月24日以前申請建築者,得依本規定簡化。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規定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0001-09.pdf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災區雜項工作物、農舍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於89年3月24日以前申請建築者,得依本規定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