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更新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 環境資訊中心

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更新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2008年11月03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

為迅速確定須辦理整體更新之地區,以利災損房屋早日重建,應依此規定辦理整體更新地區之劃設。

適用範圍:921震災後受災之都市計畫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