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1日
摘錄自2008年11月11日中廣新聞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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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10日)三讀通過「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明定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以及軍民用機場產生的噪音如果超過標準,將限期改善,或制定噪音防治補助計畫,補助受影響民眾進行噪音改善工程;此外,機動車輛如果發出噪音遭到檢舉,被檢舉車輛就必須到監理單位接受檢驗。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中,要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及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的噪音如果超過標準,主管機關得限期在180天內改善,如果無法該善,得訂定並執行補助計畫,用在實施噪音改善工程,但以一次為限,立委鍾紹和強調,這樣可以樣產生噪音的單位,從以往被動的補助,變成強制性的主動處理。
此外,機動車輛如果發出噪音防礙安寧,民眾也可以主動提出檢舉,被檢舉的車輛,必須在主管機關限制的日期內,到指定地點接受驗車。而法條中也明定「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立委鍾紹和表示,這樣才能對在住宅區中唱卡拉OK及裝潢等製造噪音的行為,在時間及音量上做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