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為執行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個別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劃集體遷村重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但建築物使用用途類別非住宅,如檢具設籍等有供居住事實之證明,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原實際作為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
(一)農舍。
(二)原住民住宅。
(三)住宅、店鋪住宅、集合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