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04日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規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撤銷、廢止、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TLB08.pdf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規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撤銷、廢止、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TLB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