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5日
摘錄自2008年12月24日中國環境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2日在北京開幕。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中,首次對環境污染責任做了專章規定。
侵權責任法草案對環境污染責任做了具體規定:對於排汙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排汙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兩個以上排汙者造成環境損害的情況,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能確定責任人的,由確定的責任人承擔;不能確定的,排汙承擔責任的大小,將根據排汙量確定。對於由第三人過錯造成污染損害的怎麼辦?比如,一個海上石油企業,在海底鋪設了儲油管,有的農民去偷油,在管上鑽了一個眼,塞上木塞子,但是一加壓,木塞子就蹦出來了,造成了漏油,導致環境污染和資源損害,這種情況完全是第三人造成的損害,那麼能不能找石油生產企業和運輸企業承擔責任?草案第71條做了專門規定:受害人可以向排汙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排汙者賠償後,還可以向第三人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