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19日
摘錄自2009年1月19日聯合晚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年節到來,許多強檔電影上映吸引人潮,但消費者都不知道電影院是「可以」攜帶外食的。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張嘉麟指出,電影院業者要禁止消費者帶外食,卻沒有說明禁止攜帶外食的範圍,就是所謂「全面禁帶外食」,已經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有損消費者權益。因此2009年1月9日,新聞局已函請台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要求電影業者撤下禁帶外食的標示,但可以張貼「禁帶外食的範圍」,例如味道辛辣、濃郁的食物,如臭豆腐、鹹酥雞等,就可柔性勸導消費者把食物放到保管箱,再進場觀賞。
不過此規定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沒有法令強制性,更不能處罰違反的業者,但消費者可以主張規定無效。因此張嘉麟說,消費者遇到阻擋,依然能不受拘束,尤其都會區電影院選擇多,可選擇開放帶外食的影院消費。
另外,消保會抽查全國22個縣市79家電影院業者建築與消防安全,消防安全不合格率為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