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04日
摘錄自2009年2月4日今日新聞台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局指出,違規業者為避免遭環保局清潔隊拆除,還特別張貼、懸掛高於 200公分廣告物 ,有的甚至與路標同高度,不但影響交通及市容環境。亦增加拆時困難度及危險。因此環保局特於今年訂定「違規廣告物裁處基準」,以因應違規行為人多變違規之行為裁處不同程度的罰鍰。
台南市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未訂定違規廣告物裁處基準前,只要是違規案件無論張貼方式及高低位置均裁處新台幣1,200元,警戒效果不彰。致使業者變本加厲,例如:使用雙面膠全面黏貼至牆面上,或以長棍將小廣告張貼在電線桿較高處,增加清潔隊員清除之困難度。
「違規廣告物裁罰基準」則依違規廣告物之污染高度、程度區分為四級級距分別裁處1,200元至6,000元,或停話處分裁處級距從6個月至12個月不等。其裁處基準最高級為第4級污染高度:廣告物下緣距地面 200公分 以上。裁罰級距:4,8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及停話處分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