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來水用量計汙水處理費 高市擬9月開徵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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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來水用量計汙水處理費 高市擬9月開徵

2009年03月02日
摘錄自2009年3月2日聯合報高雄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楠梓汙水處理廠4月完工啟用後,全市汙水都納入處理廠處理,因此依下水道法,高雄市可以全面徵收汙水處理費,市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也依下水道法擬了「高雄市汙水下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且經市議會審議通過。水工處將把用戶資料送給自來水公司,因此可能要到9月才開始收費。 一般用戶每度5元,事業用戶每度10元,以自來水用水量計,併在自來水費中徵收。

水工處長湯毓勳說,徵收汙水處理費和汙水下水道家戶接管率沒有關係,台北市在家戶接管率是1%時就開始收處理費,高雄市現在是57%。餐廳、飯店等行業,現在就已付汙水處理費了,每度3元,市府一年收約2000多萬元。

依下水道法第26條規定,汙水處理費可以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收費,高雄市採用「自來水用量」為主。這項收費案,依自治條例辦理,不必送議會審議,市府內部核可即能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