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25日
摘錄自2009年3月25日中央廣播電台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賣場或辦公室照明、空調、動力、冷凍冷藏等裝置如果效率不夠,業者可能挨罰新台幣2萬到10萬元;同時,能源器具或設備、汽車等商品將強制標示能源效率,否則不可陳列販售。
初審通過修正內容包括,對能源用戶課以能源效率管控義務,並大幅提高相關罰責。經委會並附帶決議,對於各類能源燃料所產生的廢棄物,經濟部應訂定處理原則、處理標準及處理方法,並對未配合能源燃料廢棄物處理的能源製造者,訂出處罰標準。
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依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範,將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擬訂「能源發展綱領」,報請政院核定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將就指定能源用戶所使用的照明、空調、動力、冷凍冷藏或其他能源設備訂定能源效率標準。未來完成立法後,將賦與經濟部對違法者開罰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