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城水污染案宣判 嫌犯被訴獲刑11年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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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鹽城水污染案宣判 嫌犯被訴獲刑11年

2009年08月19日
摘錄自2009年月日中國環境報江蘇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8月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併其他罪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

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胡文標、丁月生將大量鉀鹽廢水排入到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進鹽城市區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區城西、越河兩個自來水廠取水口。2009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導致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止達66小時40分鐘,構成投放毒害性物質罪。

鹽都區法院認為,胡文標、丁月生二人在該起特大環境污染事件中,其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圖明顯,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此前,中國在對類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責任時,均以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2005年發生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

投放毒害性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