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3月26日
摘錄自3月25日中國時報東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日本金澤地方法院在志賀核電廠訴訟中,判定該核電廠可能因為預期外的大地震,為害附近居民安全,下令目前運轉中的二號機停機。這是日本司法界首次判定,也將影響到日本全國的核電廠。
日本現行核電廠耐震基準是於1981年,由國家核能安全委員會制定的。依據此基準建蓋的核電廠,可以禁得起周邊活斷層的地震以及芮氏規模6.5的直下型地震。然而11年前發生的阪神淡路大地震,是規模超過芮氏規模7的直下型地震,顯示25年前制定的核電廠耐震基準已不合時宜。國家核能安全委員會5年前起著手重新評估核電廠的耐震安全基準,經由專家研議多時仍無法擬定新的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