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02日
摘錄自2010年4月1日台灣新生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輔導溫泉業者合法化其實是一個老議題!由於國內溫泉業者大多位於山坡地及河邊山區,依據土地分區使用管制及建管等相關規定,目前稱得上合法溫泉業者將不超過百家。行政院新聞局長江啟臣表示,「溫泉法」早在2003年7月2號公布,並在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當時就定下7年的緩衝期,也就是今2010年7月1日到期,可是由於配合部分法令修改,這次修法特地再延長2年緩衝期。
這次草案修正主要重點包括:配合礦業法刪除「地熱」為該法所稱之礦,無須受礦業法之規範,亦無庸取得溫泉礦業權,刪除有關溫泉礦業權、礦業權、礦業技師及礦業法等文字。
其次,在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其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未達 一定規模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其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得以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替代。
另外,就是特明定為確實解決實務上溫泉地區不符土地分區使用管制、地下水管制及國家公園管制等整體通案問題,將緩衝期限延長至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