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訂餐飲業油煙異味管制新規定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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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訂餐飲業油煙異味管制新規定

2010年06月21日
摘錄自2010年6月21日中央社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近年來民眾對生活品質要求逐漸提升,有鑒於彰化縣餐飲業油煙異味陳情案逐年增加,環保局已自9 日起致力推動彰化縣餐飲業油煙異味管制工作,並藉由輔導改善及稽查管制督促餐飲業改善。

環保局表示,免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的攤販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台幣8 萬元的小規模餐飲業,未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依污染情節處5000元至10萬元罰鍰。

以往小型餐飲業與大型事業違反空污法罰鍰皆以10萬元至100 萬元裁罰,環保局為強化督促餐飲業落實空氣污染改善及管制工作並避免對攤販、小吃店等小型餐飲業者與大型事業污染源裁罰造成污染與罰鍰金額不符比例原則,且不易達督促改善效果,特將小型餐飲業與攤販排除於工商廠場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