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防法三讀 國軍須主動救災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災防法三讀 國軍須主動救災

2010年07月13日
摘錄自2010年7月13日聯合晚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因應汛期來臨,立法院臨時會13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災害防救法,在中央及地方設置常設的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災害防救,內政部消防署將轉型為災害防救署,並規定國軍應主動救災。同時也授權國防部,可以動用參加教召的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任務。

修正條文將內政部消防署轉型為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強化執行防救災任務,規定由災防會設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搜救及緊急救護等任務。

此外,修正條文也規定,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並得視需要,動用應召的後備軍人支支援防救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