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 明火表演、放天燈以後要列管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消防法修正 明火表演、放天燈以後要列管

2011年04月01日
摘錄自2011年4月1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31日初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未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室內場所不得進行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的表演活動(明火表演),違者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

除了明火表演,施放天燈也列入管制,民眾得小心自己的荷包。修正草案明定,未來施放天燈也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未依規定的時間、地點施放天燈,最高可處三千元罰鍰。內政部表示,有些民眾買了天燈,就隨意在火車鐵軌旁或空地上施放,容易引發山林火災,因此有必要修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