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營業場所」要求 皇冠劇場恐熄燈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不符「營業場所」要求 皇冠劇場恐熄燈

2011年06月02日
摘錄自2011年6月2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中夜店效應延燒,創立27年的皇冠小劇場,傳出停業危機。創辦人平珩表示,她上月接到北市府建管處的公文,指出該劇場地目為「防空地下室」,不符現況,必須變更為「營業場所」且限期改善。

市府文化局主任秘書王逸群表示,自從台中阿拉事件後,文建會曾發文各縣市的建管處,進行公安稽查,其中皇冠小劇場雖有近30年歷史,因法令的變更讓皇冠小劇場的建管、消防不符規定,建管處才會發文改善。

不過王逸群強調,文化局長謝小韞昨天得知劇場的情況後,已決定循「女巫店模式」,未來將聘請專業建築師,輔導劇場進行改善,並協助提升建管、消防、公安等安全設施,絕不會讓皇冠小劇場輕易歇業。

市府建管處使管科長洪德豪也表示,日前發出公文只是「行政指導函」,也就是提醒業者,若要開設展演空間,應依照建築法補辦變更使用執照,公文並未開罰,也無要求停業。

平珩認為,針對藝文空間,應有其他適用規定,否則台灣現在眾多藝文空間,都不可能符合「營業場所」的要求。「政府一直說要老舊空間再利用,但拿來演戲卻又不行,叫藝文工作者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