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塑毒國賠求償 環保署否決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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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塑毒國賠求償 環保署否決

2011年06月29日
摘錄自2011年6月29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一名李姓民眾持5月11日購買並飲用過的「統一寶健運動飲料」,向8個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請求國家賠償1元,成為民眾針對塑化劑事件提出的第一起國賠申請案件,環保署昨(28)日以「職權無關」為由而加以否決,包括公平會、工業局、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台南市政府也都陸續拒絕賠償,且都不認為本身有疏失。

李姓民眾表示,塑化劑風暴發生之後,他找出一張在宜蘭地區便利商店購買「統一寶健運動飲料」的發票,證實他有買有喝,有受到塑化劑毒害,分別向行政院、公平會、衛生署、工業局、台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及環保署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環保署法規會執行秘書郭子哲表示,否決理由包括請求人購買運動飲料是經濟行為,並非環保署公權力可以執行之處;環保署依法將DEHP列管為第四類毒化物,公務員並無故意過失,且毒管法明文規定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為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權責,並非環保署職權,因此否決,不予賠償。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副局長許銘能則表示,目前確有此件國賠案,也是迄今僅有的一件,不過還在整併相關意見中,尚未做出回覆。

宜蘭縣衛生局審查後也拒賠,理由是縣府公務員並無故意或過失責任,不符合國賠成立要件;桃園縣衛生局副局長康清雲表示,縣府於5月26日收到通知,28日就完成統一楊梅廠所有下架產品回收、封存,並沒有疏失,才判定不予賠償。

環保律師詹順貴表示,國家賠償法能告成的前提是請求人能夠證實身體受到損害,但塑化劑進入體內幾天之後會排出體外,要證實身體受損相當困難,以此要求國家賠償困難度很高,但不代表公務人員沒有疏失。

律師詹順貴表示,1999年台灣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放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將食品中加入任何食品添加物都要查驗規定,變成抽驗,使得管理鬆散,應追出是誰主導、誰該負責?環保署沒有做好毒性化學物質「源頭管理」,管制不力,也要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