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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2011年11月08日
本報2011年11月8日台北訊,莫聞整理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台灣成為世界上繼韓國第二位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該法將於總統公布後一年實施。

環保署表示,在未來一年內將陸續完成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逐批公告公共場所、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相關子法,建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改善輔導平台,同時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專責人員培訓課程及相關宣導說明活動等工作,以推動國內各公共場所未來依法落實管理室內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完成立法後,將逐批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室內公共場所,經公告之場所環保機關將不定期進行稽查,經稽查檢測不符標準者,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若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處公共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環保機關也將要求公共場所於改善的期間,應在該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標示,讓進出民眾瞭解其室內空氣品質之狀況。對於一些公眾聚集量大、進出量高或對空氣品質有特殊需求之公共場所,將進一步要求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監測結果亦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供民眾瞭解。

環保署表示,該法未來公告之場所,除需設置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並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外;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測定或監測其室內空氣品質,其結果應予以公布,以確保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符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