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物安全條例》8月1日起生效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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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物安全條例》8月1日起生效

2011年07月31日
摘錄自2011年7月31日星島日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政府發言人表示,《食物安全條例》規定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須向食繯署登記,食物商亦必須備存食物進出紀錄。條例生效首半年是寬限期,寬限期於2011年1月31日結束過後,無登記而進口或分銷食物,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沒有備存紀錄最高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

此外,條例亦會賦權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就特定食物類別的進口訂立規例,以規管較高風險的食物。當局已在5月將有關禽蛋的進口管制建議提交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並計劃在年底前把擬議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發言人表示,引入食物追蹤機制,可確保政府在處理食物事故時,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