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許可 取消資本額規範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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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許可 取消資本額規範

2011年12月19日
摘錄自2011年12月19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強化固定污染源許可預防管理制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9日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取消廠場固定污染源原申請許可「資本額限制」,並新增清潔劑及洗衣粉等製程產量規範,使管制更合理化。

經濟部工業局在民國90年發布「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工廠製程公告認定條件為,資本額3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低於前述標準的小型污染源則不納入許可管制。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長謝燕儒說明,近年來地方主管機關查獲有未經合法登記工廠,會透過修改降低資本額至新台幣3萬元以下來規避,因而此次公告刪除資本額的認定條件,避免非法工廠再藉由調降資本額,來規避許可管制申請。

修正後的製程公告條件為「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的工廠」,預估約有17種行業共19項製程受到影響。

另外,考量現行相關產業背景改變,部分製程公告條件不明,此次修正公告除增列界面活性劑、清潔劑及洗衣粉等製程產品產量規模門檻規定,並將人造纖維、耐火物、 堆置場及化妝品製程的許可公告條件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