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定古蹟文萌樓保衛戰 日日春向社會借款33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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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定古蹟文萌樓保衛戰 日日春向社會借款330萬

2012年02月07日
苦勞網2012年2月6日台北訊,陳韋綸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因見證台北性產業以及妓權抗爭運動歷史被公告為市定古蹟的文萌樓,去年2月遭變賣後,原先承租、經營文萌樓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被現任屋主狀告法庭;今年1月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日日春敗訴,必須「騰空交還遷讓」,使文萌樓恐將成為徒有古蹟外殼的建物。日日春協會今(2/6)召開記者會,除批評台北市文化局未積極介入文萌樓遭轉賣之過程,並公開向社會大眾借款330萬元,作為上訴期間,停止假執行的擔保金。

日日春協會開記者會,爭取繼續經營文萌樓的權利。(攝影:陳韋綸)位於歸綏街的文萌樓,是一棟建於1925年的兩層樓建築。日治時代開始,便提供中下勞工階層性服務。國民黨政府播遷來台後,對公娼進行管理,文萌樓也在1941年後成為公娼館。1997年,陳水扁宣布廢娼,文萌樓更是搖身一變為公娼自救會會館,成為妓權運動的抗爭中心,日日春曾在此舉辦攝影展、國際娼妓文化節等,並在該協會的申請與努力下,在2006年12月被台北市府公告為市定古蹟,指定理由除建築反映日治時期巴洛克風格外,更見證了「都市發展史河港城市性產業歷史」與「反廢娼運動」。

被指定為古蹟之後,目前建築物除原屋主仍居住其內外,協會也在裡頭經營導覽活動,以及「身心靈雜貨鋪」,提供諮詢、刮手等服務,並將部分收入用作文萌樓的房租與營運,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只提供部分的補助,實際經營的卻是日日春協會。

買下文萌樓使用權、協會口中「投資客」劉順發經營的容積轉賣網站。買下文萌樓後,就有了優先承購土地(屬台銀所有)的權利;購地後,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規定,因古蹟之指定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可以等值轉移至其他建築使用。依照文萌樓坐落土地560%的容積率計算,容積移轉的收益大約在5000多萬之間。或者,參與都市更新,依照該區每坪60萬的市價,扣除成本大概也可賺到6000多萬元。(點圖放大。資料提供:日日春協會)買下文萌樓使用權、協會口中「投資客」劉順發經營的容積轉賣網站。買下文萌樓後,就有了優先承購土地(屬台銀所有)的權利;購地後,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規定,因古蹟之指定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可以等值轉移至其他建築使用。依照文萌樓坐落土地560%的容積率計算,容積移轉的收益大約在5000多萬之間。或者,參與都市更新,依照該區每坪60萬的市價,扣除成本大概也可賺到6000多萬元。

日日春協會秘書吳若瑩表示,去年2月,劉姓屋主以330萬價格購得文萌樓的使用權,要求協會即刻搬遷,並向協會表示「作自宅使用」。不過,文萌樓是市定古蹟,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除非文建會核准,不得遷移或拆除,任何開發行為也不可以破壞古蹟的完整,從居住需求的角度出發,很難想像一般人為什麼要買一棟屋齡將近90年的房子?日日春出示該名屋主網路上經營的「容積買賣網站」,認為該屋主根本是「房地產投資客」。吳若瑩說,投資客著眼的,是如何利用古蹟賺取容積移轉;目前文萌樓所在街廓,已被劃入都市更新範圍,不過因為土地所有權屬台灣銀行,該屋主也可能先取得建物使用權、接著取得優先承購權的方式,參與都市更新。日日春協會計算,土地炒作扣除成本,淨利最多將近7000多萬。

吳若瑩表示,文萌樓被公告為市定古蹟,是數十年來妓權運動爭取來的成果,如今歷史保存遭遇危機,「心情非常沉痛。」她質疑,按照文資法,古蹟面臨所有權移轉時,身為地方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有優先承購的權利,「為什麼文化局沒有積極為市民留下公共資產?」她認為這是文化局的失職。另一方面,前公娼自救會副會長麗君認為,古蹟維護不能只強調建物外觀;「整間厝(文萌樓)都是故事,把日日春趕走,以後誰來講故事?這樣古蹟還有什麼意義?」文史工作者、《望春風》作者李臨秋之子李修鑑也說,古蹟不只是硬體,更該把「活的古蹟」保存下來,他認為文萌樓案子發展至今,「文化局應該出面負責。」

台大城鄉基金會執行長劉可強也呼籲,強調自己關心文化創意、甫上任的北市文化局長劉維公,應該「盡快來看一下文萌樓。」他更希望當初同意「聚落活化保存」寶藏巖、被任命為文建會主委的龍應台,秉持「讓人留下來、繼續生活」的方式,對文萌樓有積極作為。

日日春協會並在今日向社會公開借款330萬元的擔保金;今年1月,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日日春必須限期搬遷,有了這筆擔保金,直到法院三審定讞前的上訴期間,日日春協會才得免除強制搬遷的假執行(詳細募集方式請見此),對於日日春協會,這是爭取時間、思考下一步如何行動。她們也呼籲,文化局應該亡羊補牢,依照文資法第24條,收回文萌樓;文建會也應提案修訂文資法,明訂古蹟經營人的資格、權利與義務,避免文萌樓危機日後再度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