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逾期倍增罰鍰 半年後失效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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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逾期倍增罰鍰 半年後失效

1997年03月22日
摘錄自1997年3月22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簽發的罰鍰告發通知書,載明通知書不得作為訴願之依據,大法官會議21日作成釋字423號 解釋認為違憲,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旨。另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罰鍰標準,有關逾期倍增裁罰金額部份,大法官解釋亦認為逾越母法授權,應自昨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效。

本件解釋案是台北市民徐念紹所聲請。83年10月17日,徐某之兄騎徐某所有的機車行經台北市和平西路,經台北市環保局的衛生大隊檢驗結果,認為違反空氣污染法,即當場簽發告發單,該告發單上之注意事項欄之一,規定 「本通知書不得作為訴願之依據」。

告發單上又載明:依空氣污染罰鍰標準第五條規定,逾越十日到案接受裁決處罰之罰鍰,為十日內接受裁決處罰之雙倍;逾越卅日接受裁決處罰者,為十日內接受裁決處罰者之四倍。

至於罰鍰標準以罰鍰數額倍增之形式科罰,大法官解釋亦認為,縱有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等考量,但母法既然無規定、亦未授權,罰鍰標準創設逾期倍增之規定,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大法官會議昨日由司法院長施啟揚任主席,有十五位大法官出席,孫森焱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及部份不同意見書,陳計男大法官提出部份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