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空污費 雖合憲須檢討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徵收空污費 雖合憲須檢討

1997年05月10日
摘錄自1997年05月10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政府以「隨油徵收」方式課徵空氣污染防制費,洪秀柱等67位立委認為有違憲違法之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9日作成釋字426號解釋指出,環保署自84年7月1日起僅就油料徵收,而未及固定污染源所排放之其他污染物,顯已違背公課公平負擔之原則,環保署應迅予檢討改進。

據大法官解釋,本號解釋並非宣示徵收空污費的法令「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有違法或違憲,而是指正執行偏差,例如,空污費開徵後,一年約可得數十億元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在開徵費率類別、支出項目運用上,如何作因地制宜之考量,仍須檢討改進,應直接以法律作必要之規範。

大法官除了指正環保署有前述執行偏差,也促環保署應儘速建立移動污染源定期檢驗系統,及更具經濟誘因之收費方式。

本件釋憲聲請案,源於立法院立委審查行政院提送「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時,發現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頒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未依法授權,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向污染源開徵,而係採隨油徵收方式開徵空污費,致使因開徵空污費所得成立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有淪為違法預算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