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有扔無類 最高將罰4500元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垃圾有扔無類 最高將罰4500元

1997年04月21日
摘錄自1997年4月21日中國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全力推動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工作,環保署完成 「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各地清潔隊將宣導民眾進行垃 圾量與資源回收工作,民眾也必須配合這項工作,否則可以依照廢棄物清理法 規定,將處地方清潔隊或民眾12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罰鍰,並可以 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署說,初期將只針對地方清潔隊是否執行宣導工作予以處罰,等宣導達 到一定效果之後,再由地方自行決定何時對不配合的民眾給予處罰。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陳永仁說,這項標準不但課予各地清潔隊宣導責任 ,也要求民眾有配合的義務,該標準預定在下週三正式發佈實施。

環保署表示,為增加民眾的配合度,將採取締及創造回收雙管齊下。至於執 行效果,將完全由地方視實際執行情況再做檢討。

根據該標準第八條規定,各地方清潔隊必須因地制宜,宣導民眾將一般廢棄 物依下列方式排出:

 一、廚餘先瀝除水份並妥為包裝。

 二、刀片、玻璃碎片等尖銳利器以不易穿透容器或材質包妥並標示之。

 三、木、竹片予以裁剪並捆紮。

 四、封緊垃圾袋口。

 五、有害垃圾應分開貯存排出。

 六、資源垃圾依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

 為使民眾配合這項措施,該標準第七條也同時規定,民眾所排出的垃圾應依 主管機關或清潔隊所定之時間、地點、方式排出。垃圾貯存容器置於外者,也 不得洩露污水、臭味,並必須有可防止貓、狗覓食之設備或措施。一般廢棄物 之清理過程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濺漏、洩露及污染環境之設備或措施。

 環保署表示,為了解決家戶巨大垃圾及有害垃圾收集方式,該標準也明定, 地方清潔隊必須訂定家戶巨大垃圾、有害垃圾收集車及資源垃圾回收方式。

 環保署說,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處台幣一 千二百元以上,四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