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標準出爐 不符標準最高罰6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飲用水水質標準出爐 不符標準最高罰60萬

1997年08月07日
摘錄自1997年8月7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根據立法院上會期通過的「飲用水管理條例」,整合省市飲用水水質標準,日後不符合標準的供水單位一經查獲,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將立刻先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鍰,再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則按日連續處罰,飲用水水質標準預定9月底前報院核定。

環保署今天提出的飲用水水質標準草案中,新增鋇、銻、鎳等3項對人體有害物質標準,並將過去省市各自訂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予以整合統一,環保署表示,日後的稽查,只要是違反飲用水質標準的供水單位就會被處以新台幣6到60萬元的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因為這項新標準加上罰則對台灣省自來水公司486處淨水廠的衝擊相當大,尤 其是濁度及飲用水的PH值台灣酸雨、管線老舊等因素較難控制品質。上午的公 聽會,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代表即建議取消飲用水水質標準中濁度、氨氮、總硬 度及PH值等項目,自來水公司同時也表示,如果環保署堅持這項標準,希望能 給予改善時間及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