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水區垃圾場 月底前一律關閉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行水區垃圾場 月底前一律關閉

1997年05月28日
摘錄自1997年05月28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陳永仁27日在時報舉 辦的「俟河之清研討會」表示,國內河川行水區內垃圾場將在本月底前全面關閉,屆時未關閉者,將依水利法將所在地鄉鎮長移送法辦。

根據水利法規定,為保護水道,主管機關應禁止在行水區內傾倒廢棄物,違反者除通知限期改善外,並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伴科4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金。

陳永仁表示,台灣地區垃圾妥善處理率偏低,過去數十年共計有55個鄉鎮市公所佔用河川行水區,作為垃圾棄置場,造成嚴重河川污染與防洪安全問題,引起檢察機關與監察院的高度關切。

環保署去年開始推動河川行水區垃圾場封閉改善計畫,截至目前共封閉39處,預計在5月31日全面封閉。屆時未封閉,環保署將依法行事,將違規鄉鎮長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