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05月31日
摘錄自1997年05月31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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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辦20年的公有山坡地放領,又將重新開放。農委會與內政部日前達成共識,將接受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領有山坡地承租證明的民眾申請放領,但未領證明的新放領案則不予開放。其中山坡地 若屬宜農宜牧用地,只能放領給農民,宜林地放領則不限農民資格,總計可接受放領的山坡地共達4萬3千多公頃。
為配合三七五減租的實施,政府在民國65年以前陸續辦理公有山坡地的放領,讓承租人能在申請後擁有土地。不過這項業務從65年9月24日 以後即停止實施,20年來當初的承租人陸續換約,有的仍繼續承租,有的已轉予繼承人,許多取得證明的民眾陸續反映,要求重新開放當年的放領申請。
由於開放山坡地放領可能影響山坡地生態保育等問題,加上內政部對於放領 對象是否需要具備農民身份無法認定,因此最近邀集農委會等相關單位進行研商。農委會指出,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山坡地若列為宜農宜牧用地,申 請放領人必須擁有自耕農資格,但宜林地並不需要。也就是說,只要在65年9月24日以前領有承租證明者,無論是否屬於自耕農身份,都可以申請放領被列為林地的山坡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