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強制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營建署:強制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

1997年07月24日
摘錄自1997年07月24日中國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表示,都市計畫地區工業用地面積超過2萬餘公頃,為加速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營建署完成「 污水下水道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工業用地超過2公頃以上一律強制設置下水道系統處理廢水,否則不核發建築執照。

現行污水下水道施行細則規定,開發社區規模超過500人、或是100戶以上,必須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該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定,非都市土地,以每人使用30平方米樓地板面積為計算依據,亦即申請建築基地樓地板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以上,即須興建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至於都市土地則以化糞池使用人數為標準。

台灣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3.5%,較先進國家70%~80%落後。下水道建設是國家進步重要指標,攸關國人公共衛生安全與水污染防治工作。在政府無法全面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之際,內政部要求民間業者自行興建專用污水下水道,以提高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污水下水道系統」包括收集廢水以及污水處理,這項新措施報行政院核定後,工業用地都必須遵守此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