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使‘菸害防制法’徒成具文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勿使‘菸害防制法’徒成具文

1997年09月17日
摘錄自1997年9月17日民生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菸害防制法」將於9月19日開始實施。根據這項法案的規定,對於菸品的促銷應加以嚴格限制,除了可刊登雜誌廣告及賣場內張貼海報外,不可有任何促銷活動,亦不得以菸品名贊助活動。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否則本人及父母都要接受戒菸教育,販售者也要被罰。公共場所要區分吸菸區與非吸菸區,交通工具上則完全禁菸。

「兒童福利法」早在25年前即限制兒童吸煙等不正當行為;8年前施行的「少年福利法」,更規定18歲以下之人不得吸菸,業者對其不得供售;但董氏基金會曾請100位未滿18歲之國中生,向804家菸販購菸,結果無一家拒售,也無任人受罰。因此,我們提出以下3點建議。

(1 )除衛生稽查人員之外,應結合民間組織共同稽查;並鼓勵民眾檢舉。
(2) 應規定在未合於區隔標準前一律劃為非吸菸區。
(3) 教育宣導需要加強,更要以新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