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03日
摘錄自2012年8月2日法制日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據了解,深圳市對淤泥渣土的運輸、堆填、排放都有明確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偷排行為一經發現予以重罰。但這種現象仍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深圳檢察機關認為,非法在市政道路和排水管道排放淤泥渣土、泥漿的行為,公然違反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造成市政道路和市政設施嚴重堵塞和破壞,給附近地區的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帶來嚴重損害,其行為具有我國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
「傾倒一車泥漿到雨水管道裡,可以賺到一兩百元,但我們清理的成本可能要10萬元以上,造成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深圳市水務集團有關負責人說。因此為了利益明知故犯,深圳首次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無疑對偷排泥漿的違法行為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