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礦泉水 將禁售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不合格礦泉水 將禁售

1997年10月05日
摘錄自1997年10月5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4日表示,國內包裝飲用水(俗稱礦泉水)未來凡是做為包裝飲用水的水源,其水質不符合標準者,將禁止使用且不得生產販售。這項規定將自1998年5月21日正式實施。

環保署環境衛生暨毒物管理處表示,日前公布實施的「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中明確規定,包裝飲用水水源水質超過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將禁止做為水源,違反者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處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供人飲用。

根據環保署的評估,坊間包裝飲用水水源符合這項規定的並不多,環保署呼籲國人多喝自來水,不必花錢買「瓶裝的自來水」。據了解,一瓶1000 CC包裝飲用水,售價大約是20元,而1度自來水價格約8元,可裝成1000瓶1000 CC的包裝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