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05日
摘錄自1997年10月5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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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4日表示,國內包裝飲用水(俗稱礦泉水)未來凡是做為包裝飲用水的水源,其水質不符合標準者,將禁止使用且不得生產販售。這項規定將自1998年5月21日正式實施。
環保署環境衛生暨毒物管理處表示,日前公布實施的「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中明確規定,包裝飲用水水源水質超過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將禁止做為水源,違反者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處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供人飲用。
根據環保署的評估,坊間包裝飲用水水源符合這項規定的並不多,環保署呼籲國人多喝自來水,不必花錢買「瓶裝的自來水」。據了解,一瓶1000 CC包裝飲用水,售價大約是20元,而1度自來水價格約8元,可裝成1000瓶1000 CC的包裝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