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屋住戶一審獲判國賠3845萬元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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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屋住戶一審獲判國賠3845萬元

1997年10月15日
摘錄自1997年10月15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北地方法院14日判准首件輻射屋住戶聲請國家賠償案例。48名台北市民生別墅住戶,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被告提出國賠訴訟後,承審法官認為,原委會輻射防護處偵測得知民生別墅有異常輻射污染卻未盡告知住戶的義務,造成住戶接受高輻射量的傷害長達7年,有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判決原委會應給付聲請住戶3845萬9660元。本案還可上訴2審。

本案起於74年3月間,位於北市龍江路的住家發現輻射來自建物牆壁。原委會輻射防護處接獲報告後,派員複查偵測亦察覺有強烈輻射污染,但仍未告知有關住戶,直到81年8月媒體披露後,輻射屋事件才揭發出來。

監察院在82年提案彈劾原委會輻射防護處3官員,有關官員刑責部分,一審均獲判無罪。

本案原本聲請國賠的金額合計高達1億多元,請求賠償的名目包括房價慘跌的損害、身體受損情形和精神上損害,法官審酌後,只判准精神上損害一項,其他則以無理由和無證據證明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