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0日
摘錄自1997年11月10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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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初步決定對汽油改採就源徵收政策,汽車燃料使用費將逕行對進口汽油的進口商、製造、摻配汽油的製造商收取,至於使用汽油以外的能源及多種能源車輛,則續採隨車徵收政策。
交通部原定86年7月起實施隨油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但是在立法院審議交通部87年度預算時,將作業費全數刪除。88年度概算編列之際,交通部擔心立法院重施故技,因此決定不編列代徵收作業費,改由修改公路法著手。
針對農漁業用汽油免徵汽燃費,交通部研究後發現,對農漁業用油採憑證免徵,或日後退還方式,將衍生流用、造假流弊,也會增加繕造名冊、核對憑證缺點;至於液化石油氣部份因擔心其用途廣泛,採隨氣徵收將衍生逃漏、查緝等困擾,而決定不予以採納。
由於民營加油站擔心地下油行將有免代徵汽燃費優勢,影響其營運,交通部認為,應仿照國外經驗,改從製造商或進口商源頭徵收汽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