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餘萬公頃集水區劃為保護區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40餘萬公頃集水區劃為保護區

1997年11月03日
摘錄自1997年11月3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確保國人飲用水安全,環保署決定將全國約40餘萬公頃的飲用水水庫集水區,全數劃為水源水質保護區。

環保署表示,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凡是被劃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禁止多項污染行為,違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這些污染行為包括: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工業區開發或設立污染性工廠、設立核能電廠及核廢料場、傾倒棄置垃圾、以營利為目的的飼養家禽、家畜、新社區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土石採取及採礦、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機場、港灣、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未經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河道變更、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道路及運動場之開發。

內政部決定,未來凡是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的公有土地,也禁止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