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實施十年 已不合時宜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集遊法實施十年 已不合時宜

1997年11月02日
摘錄自1997年11月2日中國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集會遊行法是在政府解嚴半年後,於77年1月公布施行的。集會遊行法實施已近10年,如今走上街頭遊行的,已是不同政黨、不同的主張,理性程度也有顯著差異。

集會遊行法的制定背景,是解嚴前新生政治力、社會力大爆發所呈現的混亂局面。76年的612事件,是新興的本土政治勢力反抗執政黨的衝突事件;77年的520事件則是本土農民自發性的抗議政府事件。

集會遊行的暴力與混亂,使集遊法立法時,採取嚴格的許可制,並且對違法者處以刑罰,這些規定固然有其時代背景,但是相當具有爭議性。

現今的集會遊行運動,集體暴力成份漸漸減少,理性成份漸漸增加。集遊法有違憲之虞的,首推許可制問題。今日的集會遊行,量與質均已轉變,是否可能許可與報備兩制兼容併蓄?甚至逕採報備制?均是值得慎重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