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02日
摘錄自1997年11月2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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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採許可制,且以刑罰規範,又限制參與集會遊行者的主張,是否侵犯憲法所保障的「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及「言論自由」權利?大法官會議認為爭議太大,有公開辯論必要,決定於12月5日召開辯論庭。
本件是大法官會議成立以來的第4次大辯論。前3次的大辯論分別是:82年底的國家舉債上限辯論、84年底的檢察官羈押權辯論、85年底的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辯論。
高成炎教授主張反核環保,被法院依違反集遊法判處罪刑定讞,乃聲請大法官解釋。釋憲結果關係全體人民的集會遊行與言論表達自由的界限,影響深遠。
高成炎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集會遊行無需政府許可,許可制有侵害憲法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之嫌。其次,違反集遊法,施以刑罰之規定也認為有違憲之嫌。
大法官會議決定:本件聲請案,有必要公開辯論,以昭公信。